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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認為民主黨受款侍可否捐錢了事?

大家認為民主黨受款侍可否捐錢了事?

他們受款待後,認為被揭發後,捐錢可以了事,但同一邏輯,有人打劫了富人后,被揭發后,他把所劫財物救濟窮人,是否可以單純地了事,不需要負上打劫的刑責?





[ 本帖最後由 stpeter 於 2013-8-25 11:11 AM 編輯 ]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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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隱藏]
你慨念錯了 你以無犯罪的事與刑事犯罪作比較是不可...兩事性質差太遠
個人認為參加了是次款侍的議員都不當 包括 民建聯及民主黨的議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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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法受款待==貪污==非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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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stpeter 於 2013-8-26 08:01 PM 發表
不法受款待==貪污==非法



你應該冇睇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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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冇咩大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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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天與地 於 2013-8-27 09:19 PM 發表
你應該冇睇新聞
樓上真係冇睇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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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可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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